上海明确不得以曾患传染性疾病为由拒绝录用员工

时间:2022-07-21 17:15:54 来源:中新网   阅读量:11802   

21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促进就业工作的决定》,提出全社会共同维护公平就业环境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患有传染病而解除劳动合同,不得以劳动者患有传染病为由拒绝录用劳动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决定从现在起生效。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今年上海就业面临严峻挑战为此,需要就促进就业的相关法律问题作出决定,更好地动员社会各方面做好当前稳定就业工作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严锐说

共作出12项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社会组织,企业等社会各界在当前稳定经济,稳定市场主体,促进就业工作中的责任比如,国有企业要在吸纳就业方面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充分挖掘和创造新的就业岗位,上海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作用,支持和鼓励中小企业扩大经营,增加就业银行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同时充分发挥政府融资担保体系的功能支持浦东新区在稳定和扩大就业方面的创新探索

根据决定,帮扶企业稳岗解困政策期满后,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和上海实际,采取相应扶持措施,支持各类市场主体稳岗促就业。

决定探索建立疫情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失信免责制度明确上海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促进就业工作成效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年度政绩考核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要求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主要就业指标和政策落实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法律政策落实情况,重点群体就业情况,资金保障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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